云南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鑫川电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财保300号

申请人:***川电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普文社区。

法定代表人:普照林,总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双桥路**银海尚御小区********。

法定代表人:贾平文,职务不详。

申请人***川电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1643.2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川电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川电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川电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查封、冻结云南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1643.24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请求(财产线索:1.户名:云南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9170××××0341,开户行: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民航路支行;2.户名:云南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3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碧海花园支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路振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