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2民初2504号
原告云南铸同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1256860C。
法定代表人马云彬。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张海涛、李越娃,云南微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石油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130254。
负责人吴森。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李丹璐,云南明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3102B。
法定代表人赵日峰。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云南铸同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石油分公司、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铸同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不损害第三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铸同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石油分公司、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云南铸同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云南铸同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邓履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