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铸同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铸同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3民初10018号
原告:云南铸同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芳、平丽微,云南微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石油分公司,住,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璐,云南明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iv>
法定代表人:赵日峰。
原告云南铸同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铸同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铸同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177元全额退还原告云南铸同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胡 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华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