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铸同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铸同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3民初2127号之一
原告:云南铸同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1256860C。
住所: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彬。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李越娃(实习),云南微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石油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130254。
负责人:吴森。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div>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璐,云南明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3102B。
依据: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18层。
法定代表人:赵日峰。
本院审理的原告云南铸同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合计332962.1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合计74911.22元。2020年12月24日原告云南铸同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铸同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6元,由原告云南铸同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36元,退原告云南铸同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310元。
审 判 长  杨 芮
人民陪审员  高永刚
人民陪审员  陈定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孔丽华
书记员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