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铸同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铸同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9民初3793号
原告:云南铸同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1256860C。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李越娃(实习),云南微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石油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130254。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森,系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3102B。
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iv>
法定代表人:赵日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云南铸同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云南铸同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铸同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2元,减半收取计1826元,由原告云南铸同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琼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毕馨予
书记员丁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