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3财保51号
本院在审理(2020)云03民初18号案件过程中,申请人云南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限额为10000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珠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限额为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国生审判员刘兴荣
审判员 何 林
法官助理邓义
书记员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