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627执90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87年8月24日,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
被执行人云南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530100054655811M,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江东华龙人家16幢1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吴长华。
本院在执行**与云南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云0627民初492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云南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存款,查询到被执行人云南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车:号码号牌为云AB××**的奥迪牌车,车辆类型为K31,车辆识别号为049304。但无法查找该辆车的下落。现因被执行人云南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对被执行人云南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云南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2)云0627执90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权利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可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员 何高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向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