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财保137号
申请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大冲工业片区II-3号地块。
负责人:段妍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娇,女,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袆,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东华龙人家16幢1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吴长华。
申请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93344.7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993344.77元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93344.7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祁 昂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钱雨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