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基泰建筑有限公司

**占与保定市基泰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冀民申字第2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占。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保定市基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占因与被申请人保定市基泰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保民一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占再审申请主要称: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且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保定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2008)第195号调解书是申请再审人受胁迫所做出的,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系伪造的主要证据,严重违反自愿公平原则,依法应当对申请再审人工伤依法定标准赔偿。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于2007年10月在被申请人处从事木工工作,2007年12月11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保定市劳动争议委员会以(2008)第19号裁决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于2008年7月17日自愿就伤残赔偿数额达成协议并出具了保劳仲案字(2008)195号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诉称该调解书系伪造、受胁迫,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综上,**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米世栋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然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