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富广混凝土有限公司

昭通市富广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2171号之一
原告:昭通市富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乡忠诚机械制造公司内(原通用机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568834067U。
法定代表人:康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成,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27946T。
法定代表人:杨宝坚。
原告昭通市富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昭通市富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昭通市富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昭通市富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03.64元(原告昭通市富广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昭通市富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自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