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2民初2638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宝国,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彬,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长治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下湄桥街道桂门岭一排第三栋五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北段金融广场大厦东侧三层307号。
负责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杨宝国、郴州长治建筑有限公司、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郴州长治建筑有限公司、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郴州长治建筑有限公司、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郴州长治建筑有限公司、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