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执4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中山路23号福建商业大厦一层1-2、二层。
法定代表人:邱志宏。
被执行人:徐州中矿大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矿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6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宝兰迪(徐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经济开发区建设路西。
法定代表人:吕崇旭。
被执行人:徐州市新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矿业大学科技园202-3室。
法定代表人:陆岩。
被执行人:徐州温氏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温海珍。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中矿大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兰迪(徐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徐州市新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徐州温氏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02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允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478279.23元及利息,律师费3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其名下房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到位的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约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到位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金程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