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咸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民终28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市咸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省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咸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咸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经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初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咸通公司称是***等人联系其从事闭合贸易融资业务。福建经贸公司与天津咸通公司之间并无直接货物交付。天津咸通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供新证据,主张福建经贸公司以买卖合同之名行资金拆借之实,福建经贸公司通过天津咸通公司向天津旭源煤炭有限公司进行资金拆借。一审判决对福建经贸公司与天津咸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真实履行未予核实,系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应依法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初6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咸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1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