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凯宾斯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执23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微,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凯宾斯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泰安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凯宾斯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泰安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闽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中,于2018年8月8日向福建凯宾斯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泰安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8月30日向福建凯宾斯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泰安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送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鉴于福建凯宾斯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泰安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福建凯宾斯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泰安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置山东泰安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高铁新区土地,经分配,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就该笔款项共计领回执行款133747037.88元。本案中福建凯宾斯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泰安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尚欠福建省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94572.***元及迟延履行金4436722.14元。
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和福州房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福建凯宾斯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泰安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福建省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福建凯宾斯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泰安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