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梦溪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梦溪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91执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梦溪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关于江苏梦溪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做出的(2017)苏1191民初28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梦溪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0525元,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受理,即(2018)苏1191执48号执行案件。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信息进行了调查,关于银行账户,其名下无存款可供本院执行。关于房产,本院到镇江新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其名下无房产。关于车辆,其名下无车辆信息。关于***,根据申请人提供线索,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到镇江市水利管理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本院于2018年1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和罚款决定书。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191民初28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或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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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曹涌
审判员万保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