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梦溪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镇江市扬子的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梦溪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2民初927号
原告镇江市扬子的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塔山路**。
法定代表人:黄国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家晋,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283X,住镇江市京口区东吴路******。
被告:**,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3211021988********,住镇,住镇江市京口区花山湾新村****div>
被告:江苏***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镇江新区丁卯南纬四路**。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爱民苑**第****
原告镇江市扬子的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镇江市扬子的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市扬子的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扬子的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镇江市扬子的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眭咏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宋 清
书 记 员 谢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