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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周口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160万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19年10月18日,周口仲裁委员会具函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函、担保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160万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期限:从2019年10月22日始至2020年10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韦一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