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云0127民初1714号
原告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设计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代理人***、***,系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行中天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职教基地御景新城。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女,汉族,1989年10月19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都市设计公司与被告御行中天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3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用163500.2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利息(以163500.21元为基数,利率按银行同期计算,自2022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5月19日签订《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JC-ZJ-C1-06地块幼儿园规划及单体施工图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1-0294/恒旅云设合字21[1.14-2]007),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JC-ZJ-C1-06地块幼儿园规划及单体施工图设计,设计费用为354994.24元,付款方式为概念方案设计部分暂定总价92688.60元,修详规设计部分暂定总价30584.14元,单体设计部分暂定总价231721.50元。后原被告于2021年12月20日签订《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JC-ZJ-C1-06地块幼儿园规划及单体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一),将设计任务调整为截止2021年10月29日前已完成部分,按双方前确认的实际完成的设计任务,将合同总价调整为163500.21元。原告己完成全部设计工作,支付条件己经达成,但被告未实际支付该设计费用。
被告辩称:1.如果本案中有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合同设计款项进行确认的材料,我方对设计费用则无异议。如没有,我方认为是因为根据合同的约定,设计人再向发包人领取款项前应该向发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确认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如果设计人未及时提交发票,或提交发票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我方认为如果双方进行过设计费的确认而没有支付,则是因原告没有提交相应的发票至财务。2.对于利息部分,我方认为合同中未对利息进行明确约定,所以该主张无合同依据,我方不同意支付利息,也不认可原告利息的起算时间点。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21年5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JC-ZJ-C1-06地块幼儿园规划及单体施工图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JC-ZJ-C1-06地块幼儿园规划及单体施工图设计,设计费用为354994.24元(包含不限于设计费、利润、差旅费、论证费等以及全部税款),付款方式为概念方案设计部分暂定总价92688.60元,付款方式为概念方案设计部分暂定总价92688.60元(付款进度为:1.在合同生效且原告开展概念方案设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10%的预付款;2.概念设计方案图纸及文本经被告审核确认通过,并提供相应电子文件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尾款),修详规设计部分暂定总价30584.14元(付款进度为:1.合同生效且设计工作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20%的预付款;2.全套设计图经被告审核通过并通过相应电子文件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40%;3.全套图纸经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提供相应电子文件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尾款),单体设计部分暂定总价231721.50元(付款进度为:1.合同生效且设计工作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10%的预付款;2.文案设计及图纸经被告确认,并提供相应电子文件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10%;3.初步设计文本经被告审核确认通过,并提供相应电子文件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20%;4.全部施工图完成经被告审核确认并提供相应电子文件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20%;5.全部施工图经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和图纸审查部门审批通过,并提供相应电子文件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30%;6.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5%;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双方完成结算后一个月内付清剩余尾款)等内容。2021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就上述设计事项签订了《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JC-ZJ-C1-06地块幼儿园规划及单体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一)》,将设计范围中约定的关概念方案设计、修详规设计部分、单体设计部分等设计任务调整为截止2021年10月29日前已完成部分,概念方案完成100%、修详规设计部分完成80%、单体设计部分进展至第一、二付款内容,截止日期没有实施的设计任务不再实施,按双方前确认的实际完成的设计任务,将合同总价调整为163500.21元等内容。双方共同签署了《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JC-ZJ-C1-06地块幼儿园规划及单体施工图设计合同已完成设计任务报价报》载明:1.概念方案设计结算报价92688.6元,2.修详规设计结算报价为24467.31元,3.单体设计结算报价46344.3元,合计163500.21元。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由原告为被告进行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幼儿园规划及单体施工图纸进行设计,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为被告完成了截止2021年10月29日前的任务,概念方案完成100%、修详规设计部分完成80%、单体设计部分进展至第一、二付款内容,事后,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确认原告完成部分的设计费为163500.21元,原告不再进行以后的设计事项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款163500.2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163500.21元为基数,按照自2022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于2021年12月30日签订《补充协议(一)》,对工程量及设计费进行确认,又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于结算后一个月内付清尾款,故本院只支持由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设计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对被告认为原告应按照约定提供发票,被告才未支付收费用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认为合同未约定被告需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不同意支付利息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不认可的利息起算点的答辩意见,本院已依法进行处理,在此不予赘述。综上所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63500.21元。
二、由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郭 平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熊洊俪
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