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28民初2931号
原告:***诺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
法定代表人:**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省兴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济宁市勘测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喜。
被告:山东省大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法,执行董事。
被告:金乡县同舟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诺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山东省兴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市勘测院、山东省大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金乡县同舟测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原告***诺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诺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