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诺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省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28民初2931号 原告:***诺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 法定代表人:**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省兴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济宁市勘测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喜。 被告:山东省大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法,执行董事。 被告:金乡县同舟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诺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驭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山东省兴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市勘测院、山东省大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金乡县同舟测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原告***诺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诺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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