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业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新业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3民初544号之一
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桂苑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国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新业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22号。
法定代表人:***。
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新业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