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35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光宇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街天湖路170号40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4138475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莫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新业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22号(四层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103200742R。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光宇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新业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179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新业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7279.05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