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业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新业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05民初1482号 原告:***,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众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众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新业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22号(四层楼1-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新业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此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