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05民初1482号
原告:***,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众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众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新业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22号(四层楼1-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新业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此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