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业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清算组强制清算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6强清56号 申请人:天津某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清算组。 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了天津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对天津某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并指定天津市某某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清算组,该清算组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交清算报告,以清算组无法接收被申请人的财务资料和经营资料为由,申请终结本次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天津某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清算组未接收到公司财产、账册、文件资料、证照、印章等,无法对该公司进行清算,故清算组请求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清算组的清算报告,并对终结程序的申请予以准许。本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天津某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天津某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工作报告》; 二、终结天津某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书自作出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