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经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百年经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浙杭民终字第39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年经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555号B楼杭州钱江新型装饰市场三层334号。组织机构代码:32190856-2。
负责人:何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姒慧娟、罗梦倩,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上诉人百年经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年经典杭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5)杭江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百年经典杭州分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正式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何西,经营范围为服务:设计、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备安装工程、环保工程、市政工程等。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案外人邢露每月以百年经典或支付百年的名义向***账户汇款,除2015年4月汇款金额为14444.44元外,其余月份均为15000元整。
***曾以百年经典杭州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请求: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75000元。2015年8月3日,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291号仲裁裁决,裁决: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61609.21元。后百年经典杭州分公司对上述裁决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百年经典杭州分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61609.21元;2、案件的诉讼费用由***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进行考量,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进行管理、安排工作。本案中,***虽于百年经典杭州分公司注册成立之前就已进入该公司工作,但是其工作内容一直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相关工作,符合百年经典杭州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其工资报酬系在百年经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西指示下经邢露以百年经典或支付百年的名义汇入的***个人账户向其发放,故该院以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百年经典杭州分公司主张***与何西之间为劳务关系,与该院查明的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案中,百年经典杭州分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注册成立之后,即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理应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自2014年12月27日起应向***支付二倍工资。百年经典杭州分公司主张该公司实际成立时间为2015年1月28日,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该院不予支持。就***的离职时间,百年经典杭州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百年经典杭州分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主张其于2015年4月30日离职,该院予以支持。至于工资标准,该院按照***的月平均工资14888.89元计算,故百年经典杭州分公司应向***支付二倍工资61609.2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百年经典杭州分公司支付给***自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4月30日二倍工资61609.2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百年经典杭州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百年经典杭州分公司负担。
宣判后,百年经典杭州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首先,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2014年11月1日,***与何西建立雇佣关系时,百年经典杭州分公司并未成立;百年经典杭州分公司成立后并未聘用***,***所从事的建筑装修工作全部为何西个人所承揽的项目,与百年经典杭州分公司无关。其次,百年经典杭州分公司从未向***发过工资。***提供的银行流水已经证明邢露用于发放给***的钱是来自何西,是劳务费;至于打款注明为“百年经典”是为了财务核算。综上,请求:1、撤销原判;2、支持百年经典杭州分公司一审诉讼请求;3、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承担。
针对百年经典杭州分公司的上诉,***答辩称:其意见与一审答辩意见相同,要求维持原判。
二审中,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根据***提供的银行卡活期子账户交易明细,其每月均能收到邢露以“百年经典”或“支付百年”名义汇入的款项,且***的工作内容与百年经典杭州分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同,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至于百年经典杭州分公司主张***与何西之间系劳务关系的上诉意见,因百年经典杭州分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与何西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故本院对于该意见不予采信。关于二倍工资,因百年经典杭州分公司系于2014年11月27日注册成立,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百年经典杭州分公司理应与***签订劳动合同。现双方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且百年经典杭州分公司无法举证证明***的离职时间,故原审法院依据***主张的离职时间判令百年经典杭州分公司应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1609.21元并无不妥。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百年经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 宇
审 判 员 陈 艳
代理审判员 丁 晔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袁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