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2民初1768号
原告:浙江**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海洋广场1幢703室-02。
法定代表人:许月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兴,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江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三道4559号海汇中心2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旭鹏。
被告:***,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原告浙江**呈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江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呈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呈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呈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周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