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2民初4279号
原告:***,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宝康,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咏,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浙江江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三道4559号海汇中心2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旭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圣,上海普世(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江州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万星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吴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