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盛建设有限公司

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康盛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青2891执75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浙江康盛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告知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立案后我院第一时间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康盛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开设账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2019年11月29日到被执行人浙江康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东江区开展了传统查控与现场调查。经我院网查与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既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我院分别在2019年12月2日和2019年12月4日将其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2018)青289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耿海生 审判员  刘佳富 审判员  潘红群
书记员  王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