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盛建设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82执15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浙江康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箕漕街38弄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14418115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民初9086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康盛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00元,另应承担诉讼费11400元、执行费17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282执15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旭强
审判员*治军
代理审判员*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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