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亨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83民初3686号
原告:**,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嵊州经济开发区东郭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东郭村兴盛街2802号。
法定代表人:竹正苗。
被告:嵊州经济开发区东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东郭村兴盛街2802号。
被告:浙江亚亨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新建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嵊州经济开发区东郭村经济合作社、嵊州经济开发区东郭村村民委员会、浙江亚亨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44元,减半收取计50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