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园林工程公司诉前解除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4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郯诉前保字第807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郯城明光法律服务所。
被申请人:临沂林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驻地:沂南县张庄镇组织机构代码:68827985-4。
法定代表人诸葛继武,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林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林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担保,后本院裁定对该款予以查封、冻结。
2014年12月,申请人**朝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临沂林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欠款7001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因该案已调解结案(详见郯城县人民法院(2015)郯民初字第217号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林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0000元查封、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