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02财保171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22号银雀苑小区1号楼2单元18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91027431X。
被申请人:临沂林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成年,汉族,住银雀山路4号临沂林园市。
被申请人:焦凯,男,成年,汉族,住银雀山路4号临沂林园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林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焦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0)鲁1302财保17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于6月18日冻结了临沂林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00002903004600000104的银行存款(应冻结86万元,已冻结86万元)。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9182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双方已和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临沂林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00002903004600000104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超
审判员***
审判员*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