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66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格兰西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芳草东街**。
法定代表人:成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江,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崇海,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法定代表人:姜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琪,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一霏,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格兰西亚置业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5民初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成都格兰西亚置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但对相应违约责任未能查明,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5民初8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格兰西亚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411元,上诉人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3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田笛
审判员 夏伟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