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格兰西亚置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15民初867号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格兰西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成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明,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姜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琪,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一霏,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格兰西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恩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格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明、王蕾,杰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琪、牟一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格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中国华商金融中心商业空间室内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室内设计合同》)于2019年8月6日解除;2.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设计费974,070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48,882元;4.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293,834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9月29日签订《室内设计合同》,原告委托被告对中国华商金融中心商业空间进行室内设计,首批次确认委托的设计费用共计6,493,800元,依次包括动线优化设计、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及各项施工配合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设计启动后抵作设计费)。直至合同解除之日,被告未按其提交的设计进度表和合同约定工期提供满足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的设计成果,商业设计严重逾期,导致甲方后期商业经营工作无法按期开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不得不另行聘请第三方重新启动设计合同项下工作。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以及其所做的中国华商商业设计相关的任何过程和成果,均不具备被利用于中国华商商业项目的装修工程价值,原告认为设计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根据设计合同第15.1.1.3条和第15.1.3条的约定于2019年8月6日发函解除了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但经多次催告,被告无妥善处理方案和解决措施,且拒不返还原告支付的设计费。现诉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杰恩公司辩称,一、原告无权依据《室内设计合同》15.1.1.3条和15.1.3条主张解除合同。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被告存在根本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但被告自合同签订至今都积极配合原告完成合同项下的设计任务,反观原告因其自身对项目设计成果不确定,导致被告多次修改设计内容。被告并非如原告所述“严重逾期”,而系根据原告指示中止了合同履行。即使原告有权依据15.1.3条主张解除合同,也应按该条向被告支付设计费用,且应向被告赔偿损失。二、被告按原告要求完成了设计成果,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无故解除合同才系违约,被告无须向原告返还定金,也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室内设计合同》8.8条约定,被告有且仅在收到原告发出第一阶段书面确认函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且原告须于作出书面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支付该阶段设计费。被告早于2018年11月27日已向原告提交了动线优化设计成果,但原告直至2019年7月25日才向原告作出动线优化设计的确认函,被告一直全力配合原告完成合同项下的设计工作,直至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已经向原告交付成果有100%动线优化设计、100%概念设计及80%方案设计,但原告并未向被告支付任何一期设计费,已构成违约。原告向被告支付的974,070元为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原告违约后被告可以适用定金法则不予退还。合同虽约定定金可以抵作设计费,但无论何时抵作价款均不影响其担保功能,原告有且仅有履行合同项下义务后定金才可以抵作价款或收回。三、原告对被告设计理念及工作进度是满意的,项目滞后系原告自身原因,与被告无关。原告不停更换对接人,甚至一度暂停项目,在被告与原告沟通过程中,被告告知原告项目商业管理顾问尚未到位,无法对设计工作提出顾问意见,需要暂停设计工作乃至整个项目。项目进度滞后是原告原因导致的,不能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原告认为被告设计存在问题,却于2019年4月18日邀请被告参与设计案外另一商业会所,被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原告提交了设计服务建议书。可推定原告对被告设计理念、方案、进度及工作能力是认可的。四、原告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合同金额为649.38万元,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赔偿却高达6,842,716元,原告既没提供违约金计算方式,也没提供损失赔偿的证据材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被告并未违约,无需支付违约金或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杰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反诉原告没收反诉被告支付的定金人民币974,070元;2.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2,597,520元;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反诉原被告于2018年9月29日签订《室内设计合同》,双方明确约定支付方式。后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了定金974,070元。合同期间,反诉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反诉被告指示交付了大部分设计成果,但反诉被告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直至反诉原告提起反诉之日,反诉被告仍拖欠反诉原告设计费共计2,597,520元(动线优化设计100%+概念设计100%+方案设计80%即649,380元+649,380元+1,623,450×80%),已构成违约。反诉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愿判如所请。

反诉被告格兰公司辩称,反诉被告不应向反诉原告支付任何设计费用,已支付的设计费974,070元应予退还。案涉974,070元系设计费,根据《室内设计合同》第8.8条约定,设计启动后,定金人民币974,070元抵作设计费,所以本案不存在定金。同时第11.5条约定设计合格需要反诉被告签章确认,但本案至合同解除之日,反诉被告对反诉原告的任何设计成果并未进行书面签章确认,因此付款条件不成就,所以反诉被告不应该支付任何设计费。反诉原告未完成设计工作,应该退还反诉被告设计费974,07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9日,格兰公司(甲方)与杰恩公司(乙方)签订《室内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3号的中国华商金融中心商业项目室内设计。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内容,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本项目商业公共区的商业功能规划优化、商业空间规划、人流交通动线分析、商业公共空间的装饰设计、机电配合设计、室内灯光设计,以及视情况专项委托乙方提供商业标识系统设计,外立面商业氛围改造等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5.1甲方首批确定委托乙方提供的设计和服务的工作范围如下(第一批次):1.商业空间的功能规划优化、商业空间规划、人流交通动线分析;2.负一层特色美食街公区精装设计;3.商业裙房室内公区精装设计;4.地铁连通道装饰设计;5.商业室内后勤空间简装设计;6.一次机电优化设计,包含必须的机电主系统整改;7.二次机电设计;8.小商铺装修指导手册;9.商业室内灯光设计;10.商业室内设计品设计。5.3设计服务内容的执行:5.1条中甲方予以确认的合同内容在本合同签订及甲方按约定支付定金后乙方予以执行。5.6乙方按照设计服务建议书约定的承诺,由其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JATO团队负责完成以下工作:1.负一层特色美食街公区、商业裙房室内公区、地铁连通道概念和方案阶段设计;2.室内室外导视标识系统概念和方案设计;3.商业建筑外立面优化设计、下沉广场及地铁出口雨棚外形设计的概念到扩初设计、户外广场概念设计。第七条约定设计时间进度和设计要求,7.1乙方应于签约后即与甲方各有关部门协调设计细节,并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提出各阶段设计进度表,而甲方各相关单位应配合乙方提出之使用需求。上述进度表经甲方书面认可后,乙方应严格执行,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及甲乙双方协议书面确认外,该设计进度表不作调整。7.1总体设计周期:设计分为以下六个阶段:动线规划设计阶段、概念设计阶段、方案设计阶段、扩初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配合服务阶段。首批次的开始时间以合同签订且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定金之日为工作起始日期......设计周期均以日为单位,动线规划设计至方案设计阶段不包括甲方审核时间、乙方设计修改时间,甲方书面确认上一阶段设计成果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以甲方书面确认上一阶段工作,并通知乙方开始设计之日起计算。本项目整体设计服务周期(从启动工作至施工完成)暂定为36个月,若因甲方原因超过上述服务周期,则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若设计过程中项目暂停,甲方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暂停时间不计入上述周期。第八条约定设计费及付款方式,本合同首批次确认的委托乙方的设计服务工作内容的设计费用(含税)金额为649.38万元。8.8首批次设计费按照如下方式支付:定金付费金额974070元,占室内设计费比例15%,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设计启动后抵作设计费;动线优化设计649380元,占室内设计费比例10%,经甲方书面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概念设计付费金额649380元,占室内设计费比例10%,经甲方书面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方案设计付费金额1623450元,占室内设计费比例25%,经甲方书面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十一条约定双方权利义务,11.1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指定陆卫民作为本项目联系人,负责与乙方的所有业务往来,并代表甲方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前后一致性和时限性负责,甲方所有要求,均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指定李冬梅负责方案设计阶段之后的设计业务对接人......5)甲方应积极、及时、主动参与相关技术方案措施的决策,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已完成的设计工作进行核定。乙方交付各阶段成果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核定是否合格并通知乙方。核定合格的,甲方应签章确认。核定不合格的,甲方应书面说明理由,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如甲方确认时间超过5日,则提交设计成果时间顺延。11.2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指定陈嘉莉(KaliChen)为本项目负责人,其签字确认的与本合同约定的设计服务事项有关的一切文件,乙方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权责;指定龙一鸣(longym)为本项目经理,负责与甲方的所有业务往来,保证方案效果落地,以及统筹协议公司内部各专业。乙方所有要求均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本项目由乙方及其香港全资子公司JATO设计团队联合组成,其中JATO专业负责方案阶段设计......14)乙方在完成每一阶段工作或重要设计文件后,必须提交给甲方审查;在获得甲方书面确认后,方视为乙方该阶段的设计工作完成,再进行下一阶段工作。24)乙方设计应对项目商业空间设计效果和功能动线效果负责,确保符合甲方设计定位和商业运营的要求。因不满足甲方设计效果和功能动线的,乙方应无条件修改。第十二条约定违约责任,12.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自通知达到时合同解除。12.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收到上阶段设计费用之前,有权延期提交当期设计成果,但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乙方。12.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除不退还甲方已付定金外,双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如乙方还未开始设计工作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已付合同定金不予退还。12.5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延误设计成果的交付时间,或未经甲方确认的进度表进行设计工作,每延期一天应按合同当期阶段设计费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10天以上的,自第11天开始,每延期一天应按合同当期阶段设计费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工作延误等损失以及其他经济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赔偿,但赔偿限额不超过本合同设计费的总额。12.11若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度、质量、数量、工作范围履行任何一项职责,甲方有权书面要求乙方在合理时间内限期纠正,逾期未能纠正的,甲方有权自行安排其他设计单位进行纠正,并从乙方设计费中扣除该职责对应的合理费用。若乙方连续三次逾期未纠正,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立即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赔偿合同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第十五条约定合同终止和解除,15.1.1.3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须支付合同总额20%作为违约金。15.1.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15.1.3乙方动线规划设计阶段、概念方案设计阶段、方案设计阶段的汇报,若其中同一设计阶段、经连续超过4次汇报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且严重影响甲方项目设计计划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双方根据甲乙双方实际确认的工作量据实结算设计费用。第二十条约定其它,任何一方均保证其在本合同中提供的联系地址真实有效,保证对方按该地址邮寄或送达的邮件或物品均能送达本方,若出现拒收、代收、退回等情形,均视为已送达对方。任何一方更改地址应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任何文件除按合同约定应当向指定联系人递交书面资料外,还需将所有资料原件扫描后发送甲方指定电子邮箱;只有且仅有满足上述送达方式的资料、文件方视为合格递交甲方,否则甲方将对乙方递交的任何资料不予确认及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指定接受文件的电子邮箱:cdg×××@glxyfc.cn;乙方指定接受文件的电子邮箱:lon×××@jaid.cn。

格兰公司负责“中国华商金融中心商业空间室内设计”人员包括:技术部技术总监陆卫民,luw×××@glxyfc.cn;建筑设计经理雷林,lei×××@glxyfc.cn;建筑设计主管吴川,wuc×××@glxyfc.cn。上述人员联络邮箱用于接收正式联络文件,企业邮箱cdg×××@glxyfc.cn只作接收阶段性成果文件使用。杰恩公司负责“中国华商金融中心商业空间室内设计”项目人员包括KaliChan(陈嘉莉,室内设计总监)、Raymond(项目经理)、IsaacHo(室内设计助理总监)、IvanWoo(室内设计师)。2018年11月15日,格兰公司吴川通过电子邮箱向杰恩公司发送《关于工作对接人员调整的联系函》,表明由于格兰公司技术部岗位调整,陆卫民不再分管设计管理工作,设计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由技术经理雷林担任,直接工作对接建筑师吴川。联络人为:雷林、吴川、杨杰(yan×××@glxyfc.cn)。

2018年10月11日,杰恩公司RaymondWong通过电子邮箱向格兰公司吴川、雷林、陆卫民提交项目设计进度表,载明:动线优化自2018年10月10日开始至2018年11月12日提交,概念自2018年11月15日开始至2018年12月18年提交,方案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2月20日提交,扩初自2019年2月25日开始至2019年5月4日提交,施工图自2019年5月8日开始至2019年7月19日提交。

2018年10月12日,格兰公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杰恩公司转款974070元,附言设计费。

2018年11月13日《会议纪要》载明,自2018年10月11日项目启动至2018年11月12日为动线规划设计周期,本周期动线规划设计应汇报甲方通过。但本次会议未通过动线规划设计,请JATO认真研究公司会议意见并修改,与甲方确定再次汇报的时间。2019年7月29日《会议纪要》载明,杰恩公司的方案设计格兰公司不同意通过,并要求杰恩公司于8月5日之前提交新的提案,如经业主评审仍不能满足格兰公司需求,格兰公司将行使中止合同的权利。

2019年8月7日,格兰公司吴川通过电子邮箱向杰恩公司KaliChan、longym发送未加盖格兰公司公章的《关于解除<室内设计合同>的函》(以下简称《解除函》),载明:“1.2018年10月10日我司技术部与贵公司JATO团队、博普森团队召开视频项目启动会,启动中国华商金融中心商业设计工作。2.2018年10月18日JATO第一次到我司会议现场向我司汇报交流动线规划设计,由于设计方对本项目的设计图纸资料研读不深入,对项目的熟悉度严重不够,深度不符合甲方既定的工作要求,汇报中途停止。我司技术部随即组织会议就华商金融中心图纸及现场向JATO方案设计团队进行了详细现场勘察和技术交底”。3.2018年10月24日JATO向我司第二次(第一次视频汇报)汇报交流动线规划设计,会上我司技术部与JATO团队充分交流设计及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4.2018年10月30日JATO向我司第三次(第二次视频汇报)汇报交流动线规划设计,会上我司技术部与JATO团队充分交流设计及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5.2018年11月13日JATO第二次到我司会议现场向我司汇报动线规划设计成果,我司总经理、工程部、技术部、招商部领导同事参加会议。本次会议汇报的动线规划设计成果未通过公司各部门和领导的审议。按合同约定,自2018年10月11日项目启动至2018年11月12日为动线规划设计周期,本周期动线规划设计汇报甲方通过。本轮工作未按时效完成。6.2018年11月27日JATO向我司技术部提交了动线规划设计成果100%文件,技术部审查成果文件并提出部分图纸表达问题,书面告知JATO同事。7.2018年11月30日JATO第三次到我司会议现场向我司汇报动线规划设计成果,我司公司总经理、工程部、设计部领导、同事参加会议。会议对动线规划设计成果部分内容予以肯定,对垂直电梯利用设计、B1层餐饮规划等与JATO进行讨论,提出设计建议,并形成会议纪要。8.2018年12月13日JATO通过视频会议向我司技术部汇报了动线设计修改后的成果。技术部听取了汇报后认为此成果需要内部向公司招商、商管、领导汇报后方可回复确认意见。9.2019年5月9日JATO向我司提交了动线规划设计成果文件,5月20日向我司传送商业动线规划设计确认文件。10.JATO团队于2019年6月5日向我司提交了概念方案设计效果图小样,经汇报不满足公司的要求,我司技术部向JATO团队送达明确汇报后公司的意见,意见以微信形式告知JATO同事,6月12日JATO团队向我司领导汇报了概念方案设计,概念方案设计在6月5日基础上做了微调,效果仍不满足公司要求,会上我司领导阐明了对该项目设计观点和预期效果要求,会议纪要以邮件形式告知JATO同事。11.6月21日JATO团队向我司提交概念方案修改效果图小样,设计借鉴了东京中诚的风格,但整体设计仍然比较传统没有特色,经汇报公司不满意,意见以电话、微信方式告知JATO团队。7月17日JATO团队再次向我司提交了概念设计方案修改效果图小样,在6月21日版效果基础上做了局部修改并补充了吸烟室、卫生间效果图设计,经汇报公司认为整体设计风格比较传统,没有特色,已经以微信、电话方式告知JATO同事。12.7月29日技术部组织我司各领导和招商部、工程部、商业管理顾问共同听取JATO团队向我司做80%方案设计成果汇报,会议中各部门都认为JATO设计的空间效果和风格不满足公司商业的定位要求。会议纪要要求JATO团队于8月5日向我司提交有特色的设计提案,若提案经汇报仍然不能满足公司要求,我司将按合同约定行使终止的权利。13.8月5日JATO团队不能如期提供提案,我司根据合同15.1.3条之规定解除与杰恩公司签订的《室内设计合同》”。

2019年8月,格兰公司就案涉设计项目重新与案外人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签订《中国华商金融中心商业空间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截至本案庭审之日,格兰公司已向亚泰公司支付设计费合计290万元。

另查明,2018年10月24日,杰恩公司RaymondWong通过电子邮箱向格兰公司吴川、雷林、陆卫民发送动线讨论简报。2018年11月27日杰恩公司IsaacHo通过微信向格兰公司吴川发送动线汇报PDF。2019年1月8日,格兰公司吴川通过微信向杰恩公司RaymondWong告知,商业空间动线规划设计工作进展大概完成90%,但是由于格兰公司商业运营管理团队后介入,不排除后续有推翻或者较大调整的可能。2019年2月19日,格兰公司杨杰通过微信告知杰恩公司暂停项目进度。2019年3月13日杰恩公司RaymondWong通过微信询问格兰公司吴川项目何时重新启动,但并未获得明确答复。

2019年5月25日,格兰公司吴川通过微信告知杰恩公司KaliChan:“接公司领导要求,请你们下周一就华商金融中心商业空间室内概念方案设计的进展做一个视频汇报交流,以便更好地把握公司的意图,以免工作方向走偏。同时将会所部分工作做个交流,以方便合作商务谈判的推进。”2019年6月6日杰恩公司DobyYu通过电子邮箱向格兰公司吴川、李冬梅、雷林、杨杰发送商业100%概念文本及五层会所部分平面及概念图片。

2019年6月26日杰恩公司DobyYu通过电子邮箱向格兰公司雷林、吴川告知,“按照杰恩公司要求,收到动线及概念设计确认函,才能开展下一段的设计工作。格兰公司基本认可杰恩公司早前提交的动线设计,但最终落定还需要建筑设计院审核确定后杰恩公司才能完善方案,现需暂停方案阶段工作,待格兰公司提供建筑图及确认函后才能继续工作。”2019年7月16日,杰恩公司KaliChan向格兰公司雷林发送《中国华商金融中心商业室内公共区域装饰设计100%动线阶段及100%概念设计确认函》(以下简称《确认函》)载明:“于2019年5月16日下午,JATO在贵司成都办公室进行动线和概念设计50%汇报。于2019年5月20日,我司把动线阶段修正文件提交贵司。于2019年6月12日上午,JATO在贵司成都办公室进行概念设计100%汇报。现烦请贵司以书面方式,确认华商金融中心项目100%动线及概念设计100%阶段,并将此函盖章后回传我方。在收到签回的确认函后,我司将会按照会议意见展开概念设计阶段工作。”2019年7月18日,格兰公司吴川通过微信向杰恩公司KaliChan、DobyYu告知,“请于7月29日下午16:00-17:00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8号华侨凤凰集团总部A栋会议室就中国华商金融中心方案设计做汇报,特此通知。”DobyYu立即回复吴川:“本月29日下午16:00-17:00开会我们时间可以。麻烦你在这日子之前签回动线及概念之确认函,Kali在16号已经发电邮给雷总了。”2019年7月25日,杰恩公司DobyYu通过电子邮箱向格兰公司吴川告知,“按杰恩公司规定,要收到确认函后才能进行下阶段工作,格兰公司口头认可动线及概念方案,杰恩公司已破例在未收到签字确认函的情况下完成80%方案设计,杰恩公司必须收到确认函才能预期周一到格兰公司汇报”。同日,格兰公司雷林在《确定函》中甲方签署盖章处签字,并附文:“对华商商业动线进行确认,概念设计需7月29日汇报后确认”。

2019年7月26日,杰恩公司DobyYu通过电子邮箱向格兰公司吴川交付80%方案设计成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格兰公司提交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室内设计合同》、付款凭证、设计进度表、《解除函》《设计合同》等,杰恩公司提交的往来邮件、微信聊天、动线100%设计成果、概念100%设计成果、方案80%设计成果、《确认函》《民事委托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调查核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室内设计合同》是否解除及以何种理由解除;二、杰恩公司是否违约并应否承担违约金1,548,882元和赔偿损失5,293,834元?定金974,070元应否予返还?三、雷林的确认行为是否对格兰公司有效,格兰公司应否向杰恩公司支付设计费2,597,520元?

针对焦点一,本院认为《室内设计合同》系格兰公司与杰恩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该按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杰恩公司向格兰公司陆续交付了动线规划设计成果100%、概念方案设计成果100%、方案设计成果80%,格兰公司除向杰恩公司支付定金974,070元以外未再支付其他费用。杰恩公司在交付动线规划设计、概念方案设计的过程中,每一设计阶段均经过连续超4次汇报再修改的情形,但格兰公司在未对以上两阶段性成果明确表示否定以及杰恩公司一再要求格兰公司出具签章确认函未果的情况下,格兰公司依旧要求杰恩公司继续下一阶段方案设计。其中,《会议纪要》载明:方案设计成果80%在2019年7月29日第一汇报时未通过,杰恩公司被要求在2019年8月5日之前重新提交有特色的设计提案,否则格兰公司将以中止合同处理。后杰恩公司未按上述时间重新提交设计提案,格兰公司于2019年8月7日通过电子邮箱向杰恩公司发送《解除函》,并根据《室内设计合同》15.1.3约定即“乙方动线规划设计阶段、概念方案设计阶段、方案设计阶段的汇报,若其中同一设计阶段、经连续超过4次汇报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且严重影响甲方项目设计计划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双方根据甲乙双方实际确认的工作量据实结算设计费用”,要求解除《室内设计合同》。但格兰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对杰恩公司经多次修改后提交的动线规划设计成果100%和概念方案设计成果100%不满意,根据《室内设计合同》7.1约定“动线规划设计至方案设计阶段不包括甲方审核时间、乙方设计修改时间,甲方书面确认上一阶段设计成果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设计工作”,若以上两阶段设计成果经多次修改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格兰公司应该当即依据《室内设计合同》15.1.3解除合同,没理由要求杰恩公司继续下一阶段方案设计。据此可分析甲方对动线规划设计及概念方案设计成果也有确认的意思表示,才要求乙方于2019年7月29日进行第三阶段方案的汇报。但方案设计成果80%仅汇报一次不满足要求,与“同一设计阶段、经连续超过4次汇报仍不能满足要求且严重影响项目设计计划”的合同约定解除条件不符,同时《会议纪要》载明乙方应于8月5日之前重新提交有特色的方案设计,否则甲方将中止合同。根据《室内设计合同》12.11约定:“若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度、质量、数量、工作范围履行任何一项职责,甲方有权书面要求乙方在合理时间内限期纠正,逾期未能纠正的,甲方有权自行安排其他设计单位进行纠正,并从乙方设计费中扣除该职责对应的合理费用。若乙方连续三次逾期未纠正,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立即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赔偿合同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杰恩公司方案设计仅逾期一次未纠正,也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因此,格兰公司不能在未明确否认动线规划设计成果100%和概念方案设计成果100%的情况下,仅因方案设计汇报一次未满足要求且逾期未纠正就要求解除合同。基于以上分析,杰恩公司未能设计出符合格兰公司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方案成果,虽有违约情形,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故格兰公司于8月7日提出解除合同,格兰公司对此也存在违约。其后格兰公司就案涉设计项目重新与案外人亚泰公司签订了《设计合同》,对杰恩公司而言继续履行案涉设计项目已不具有实际可能性,且事实上双方已实际中止了案涉合同的履行,故本院依法确定以杰恩公司收到《解除函》的时间即2019年8月7日作为案涉《室内设计合同》解除的时间。

针对焦点二,本院认为杰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不足以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格兰公司诉称杰恩公司未按提交的设计进度表和合同约定工期提供满足合同约定和格兰公司要求的设计成果,商业设计严重逾期。但根据《室内设计合同》7.1约定,动线规划设计至方案设计阶段格兰公司审核及杰恩公司修改设计的时间不在总设计时间进度范围以内。同时,在设计过程中格兰公司也因单方面原因提出过暂缓设计进度的要求。对格兰公司上述设计逾期的意见,本院不予认可。因动线规划设计和概念方案设计均存在汇报超4次再修改的情形,若格兰公司不满意修改后的上述设计成果,则应当即按照《室内设计合同》15.1.3约定解除合同,但格兰公司在未明确否认前两阶段设计成果的情况下却继续要求杰恩公司开展下一阶段方案设计,可见杰恩公司虽存在设计质量经反复修改达不到要求的违约行为,但格兰公司仍有要求其继续履行的意思指示。同时,根据《室内设计合同》8.8约定,格兰公司迟迟未签章确认前两阶段修改后的设计成果而要求杰恩公司继续下一阶段设计,也导致格兰公司阶段性付费义务未能按约履行。格兰公司要求杰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的主张,因杰恩公司方案设计仅一次汇报不通过且逾期未提交纠正后的方案未达到合同12.11条约定的连续三次逾期未纠正的情形,故不应适用该违约金的条款。根据对焦点一的论述,杰恩公司动线规划和概念设计经过四次以上修改,动线规划设计虽予以确认,但概念设计始终未能达到格兰公司要求的设计成果,且方案设计汇报一次未通过逾期也未纠正,故本院认定杰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杰恩公司的违约程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甲方的违约处罚在以下定金是否返还中论述。故根据双方违约过错的大小,本院酌定杰恩公司承担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即324,690元。对于格兰公司要求杰恩公司赔偿损失5,293,834元的主张,因无具有关联性的证据证明,不符合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杰恩公司要求格兰公司承担其律师费、差旅费的主张,根据过失相抵原则,本院也不予支持。

对于定金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格兰公司辩称根据《室内设计合同》8.8约定,定金已在设计启动后转为预付的设计费,且设计费的支付条件为设计成果经格兰公司书面确认,因付款条件不存在,故杰恩公司应返还已收取的设计费。而杰恩公司又辩称格兰公司无故解除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本院认为定金罚则系担保债权实现和确保诚信履约的制度,双方虽在《室内设计合同》8.8约定设计启动后定金转设计费,但同时在《室内设计合同》12.3也约定“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除不退还甲方已付定金外,双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故定金在设计启动后转为设计费,并不影响定金担保合同持续履行的功能发挥。格兰公司认为设计启动后定金不存在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格兰公司违反约定解除合同,根据约定定金应不予返还,但综合全案来看,杰恩公司前两阶段设计成果的确存在多次修改的违约情形,概念设计方案也缺乏确认环节的形式要件。因此,定金罚则在本案中不宜适用,对于格兰公司与杰恩公司对定金返还的相反主张,本院将结合杰恩公司的实际工作量对定金974,070元直接予以抵扣。

针对焦点三,本院认为雷林的确认行为对格兰公司有效。双方案涉项目均提供了彼此明确的负责人或联络人,其中杰恩公司为室内设计总监KaliChan、项目经理Raymond和longym、室内设计助理总监IsaacHo、室内设计师IvanWoo,格兰公司负责人或联络人变动略微频繁,但在合同履行期间较固定的是建造师吴川、技术经理雷林和杨杰。双方对于设计阶段的工作交流除了正式的线上或线下的会议形式以外,多数采取电子邮箱或微信的方式进行。其中,未加盖格兰公司公章的《解除函》也是通过电子邮箱的方式由格兰公司吴川发送至杰恩公司KaliChan、longym。可见双方均认可彼此所提供联络人或负责人的职务行为均足以代表彼此公司的意思表示。杰恩公司向格兰公司交付动线规划设计成果100%、概念方案设计成果100%后,杰恩公司KaliChan、DobyYu均多次要求格兰公司出具盖有公章的书面确认函。2019年7月25日,格兰公司雷林在《确认函》中签字并注明“对华商商业动线进行确认,概念设计需7月29日汇报后确认。”故,雷林对动线设计成果100%的签字确认行为应视为格兰公司的意思表示并对格兰公司产生确认的效力。格兰公司辩称,根据《室内设计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乙方交付各阶段成果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核定是否合格并通知乙方。核定合格的,甲方应签章确认”,认为格兰公司并未在《确认函》上盖章确认,雷林签字确认对公司不具有效力。但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格兰公司从向杰恩公司发送《会议纪要》到《解除函》等书面文件期间,均未加盖格兰公司公章但均能代表格兰公司相应的意思表示。而雷林在签字确认动线设计成果时可以加盖而未加盖格兰公司公章所产生形式要件缺陷,不能作为格兰公司否认动线设计成果的合理抗辩,对格兰公司上述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杰恩公司要求格兰公司支付动线设计成果费用649,380元的主张,应予以支持。格兰公司虽未对概念设计成果100%进行书面签字或盖章确认,但从会议纪要、往来邮件等可知概念设计成果100%的设计工作量事实上均被双方认可,而格兰公司也未对最终修改后的概念设计成果100%给予明确否认。根据《室内设计合同》12.3约定格兰公司违反约定终止合同的,应该根据杰恩公司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结算。因此,对于杰恩公司要求格兰公司支付概念设计成果费用649,380元的主张,也应予以支持。而方案设计成果80%因首次汇报即被否认,故对该部分设计费本院不予支持。结合上述定金974,070元抵扣应支付设计费1,298,760元后,则格兰公司还应支付设计费324,690元,与杰恩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相品迭后,双方均不再向对方支付。对于杰恩公司要求格兰公司支付设计费2,597,52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格兰西亚置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国华商金融中心商业空间室内设计合同》自2019年8月7日起解除;

二、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对成都格兰西亚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设计费974,070元不予返还;

三、驳回成都格兰西亚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476元,由成都格兰西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686元,由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晓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彭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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