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理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88号
申请人:上海**理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2020号华宜大厦1号楼1701室。
负责人:位二兵,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吉琳,上海**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4单元13楼。
法定代表人:姜峰。
申请人上海**理律师事务所诉被申请人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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