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理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88号之一
原告:上海**理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2020号华宜大厦1号楼1701室。
负责人:位二兵,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吉琳,上海**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4单元13楼。
法定代表人:姜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理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理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860元(上海**理律师事务所已预缴),由上海**理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周 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陆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