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理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88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理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2020号华宜大厦1号楼1701室。
负责人:位二兵,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吉琳,上海**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4单元13楼。
法定代表人:姜峰。
本院作出的(2022)沪0104民初8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由于本案原、被告已达成庭外调解,经原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000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陆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