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486号
原告: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恒丰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053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阿尔普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成立,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第三人武汉阿尔普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为
审判员余杰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