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绿缘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济南市某某区某某道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某某市绿缘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执异2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济南市**区***道***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区***道***。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芸芸,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市绿缘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区***道前**前***1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绿缘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缘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区***道***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向本院提出:请求法院解除对***合作社名下银行存款×××82.41元的查封。 绿缘公司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院作出(2022)鲁0114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绿缘公司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异议人银行存款,账户内有七笔款项属于政府拨款的专项资金,分别是疫情捐款5100元、2022年两委工资2800元四笔、3450元一笔、户厕补助232.41元,共计×××82.41元。异议人七笔款项应当专款专用,不属于异议人名下应收款、存款,请求支持异议人申请。 本院查明:原告绿缘公司与被告***合作等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绿缘公司为***合作社道路硬化建设实施绿化工程,绿缘公司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22)鲁0114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合作社支付绿缘公司工程款78104元及利息等。 绿缘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22年8月2日作出(2022)鲁0114执320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80572元。因本案非首查封,首查封案件执行后,本案未能执行。本院作出裁定书,再次查封异议人银行账户。 异议人主张被查封款项截止2023年1月共计在办事处三资服务中心账户×××82.41元,并提供专款明细和打款凭证证实。该明细由七笔款项属于政府拨款的专项资金包括工资和捐款等组成,分别为2022年6月20日疫情捐款6人次计款5100元、2022年8月17日至12月22日两委工资四次分别拨款2800元和一次拨款3450元、2022年户厕补助232.41元。 异议人提出上述请求。 本院认为:生效判决书判决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人应予履行,异议人未按照判决义务履行,应承担法律责任。异议人提供政府拨款的专项资金包括工资和捐款等共计×××82.41元不属于异议人收入,所有权并不属于异议人,不能用于偿还债务,故,本院应予解除对该款项的查封。异议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济南市**区***道***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银行存款×××82.41元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 丽 审 判 员  袁 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