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绿缘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市绿缘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济南市某某区某某道某某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4民初457号 原告:**市绿缘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道前**前***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市**区***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道***村民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区***道***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道***。 法定代表人:***,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芸芸,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绿缘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缘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区***道***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会)、济南市**区***道***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田家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绿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田家经济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芸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绿化工程款78,104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78,10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涉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5日,绿缘公司与***委会签订***绿化工程合同。内容为:1、绿化范围:按要求需要栽植的有:道路两侧、沿河两岸等。2、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的栽植,按照规格要求进行施工,并保证**成活率。3,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付清工程款。4,**总计工程款壹万捌仟捌佰捌拾肆元整。其他内容详见合同书。合同签订后,绿缘公司按约履行了义务,经验收合格,双方结算,***绿化明细表:一、**292米x0.60米x70元/m=12,264元,二、***1655棵x4元=6620元,合计:壹万捌仟捌佰捌拾肆元正(18,884.00元)。2019年4月2日给***委会开具发票一张,金额:18,884元。2019年3月5日到6月5日期间,***委会追加绿化工程,绿缘公司按约履行了义务,验收合格,双方经结算为17,020元。2019年5月21日给***委会开具发票一张,金额为17,020元。发票已入账,在**记账中心备案。2019年9月到2020年4月期间,***委会追加村内零星绿化工程,绿缘公司按约履行了义务,验收合格,双方经结算为19,200元。2020年4月24日给***委会开具发票一张,金额为19,200元。发票已入账,在**记账中心备案。2020年4月,绿缘公司与***委会签订***绿化工程合同。内容为:1,甲方,*****村民委员会,乙方,**市绿缘园林绿化有限公司。2、绿化范围:村南广场、道路两侧至大影壁两侧。3,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的栽植,按照规格要求进行施工,并保证**成活率。4,**清单见附表(附后)5,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付清工程款。5、**总计工程款39,800元,叁万玖仟捌佰元。其它内容详见合同书。合同签订后,绿缘公司按约履行了义务,验收合格,双方经结算为39,800元。2020年12月17日给***委会开具发票一张,金额为39,800元。发票已入账,在**记账中心备案。另查明,2021年3月,***民委员会与*****村、兴**等五个自然村合并为***委会。以上绿化工程款总计:94,904元。2019年4月12日***委会已支付工程款16,800元,尚欠78,104元,至今未付。诉前,虽经催要未果。 ***委会辩称,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据原告诉状其业务发生、结算以及发票的开具单位均系***委会,***委会注销后,其相应的责任及职能均由田家经济合作社承担,并且从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来看,其查封的财产也系田家经济合作社所有,被告与田家经济合作社均系独立的法人单位,均具备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故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如法院认定被告承担相应责任,则应解除对田家经济合作社的财产保全措施。 田家经济合作社辩称,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据原告诉状其业务发生、结算以及发票的开具单位均系***委会,***委会注销后,合村并居为***委会,其相应的责任及职能均应由***委会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绿缘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园林机械设备租赁。 田家经济合作社成立于2018年11月23日,法定代表人为***,经营范围为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 2019年3月5日,绿缘公司(乙方)与***委会(甲方)签订***绿化工程合同。内容为:1、绿化范围:按要求需要栽植的有:道路两侧、沿河两岸等。2、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的栽植,按照规格要求进行施工,并保证**成活率。3,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付清工程款。4,**总计工程款壹万捌仟捌佰捌拾肆元整。合同签订后,绿缘公司按约履行了义务,经验收合格,双方结算,***绿化明细表:一、**292米x0.60米x70元/m=12,264元,二、***1655棵x4元=6620元,合计:壹万捌仟捌佰捌拾肆元正(18,884.00元)。***委会在上述明细表上加盖公章。2019年4月2日,绿缘公司给***委会开具发票一张,金额:18,884元。 2019年3月5日到6月5日期间,***委会追加绿化工程,绿缘公司按约履行了义务,验收合格,双方经结算为17,020元。2019年5月21日,绿缘公司给***委会开具发票一张,金额为17,020元。 2019年9月到2020年4月期间,***委会追加村内零星绿化工程,绿缘公司按约履行了义务,验收合格,双方经结算为19,200元。2020年4月24日,绿缘公司给***委会开具发票一张,金额为19,200元。 2020年4月,绿缘公司(乙方)与***委会(甲方)签订***绿化工程合同。内容为:1,甲方,***委会,乙方,绿缘公司。2、绿化范围:村南广场、道路两侧至大影壁两侧。3,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的栽植,按照规格要求进行施工,并保证**成活率。4,**清单见附表(附后)5,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付清工程款。5、**总计工程款39,800元,叁万玖仟捌佰元。合同签订后,绿缘公司按约履行了义务,验收合格,双方经结算为39,800元。2020年12月17日,绿缘公司给***委会开具发票一张,金额为39,800元。 以上绿化工程款总计:94,904元。2019年4月12日,***委会支付绿缘公司工程款16,800元,尚欠78,104元,至今未付。 案件审理过程中,绿缘公司提交了***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中心)科目余额表一份,该证据载明单位为田家经济合作社,贷方绿缘公司金额为83004元,与本案涉案债务差额4900元。该金额与另案济南天安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涉债务差额4900元相符。***委会提交了田家经济合作社在**三资中心的收入收据4份,主张田家经济合作社对***委会的集体收入进行管理与支配。经审查,上述证据记载项目为***委会2020年办公经费,***委会、田家经济合作社在收款收据上均加盖了公章。 2021年3月,***委会与*****村、兴**等五个自然村合并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涉案债务责任承担主体问题。第一,根据绿缘公司提供的其与原***委会签订的合同,合同载明双方当事人为绿缘公司与***委会。从合同履行情况看,绿缘公司依约为***委会实施了相关工程。***委会并非合同当事人亦非合同实际受益人。第二,根据绿缘公司提供的**三资中心科目余额表,涉案债务的账目记载单位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另外,根据***委会提供的田家经济合作社在**三资中心的收入收据以及本院另案诉讼保全查封情况,亦能够证实原***委会的部分收入及债权债务由田家经济合作社进行管理与支配。综上,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委会承继了原***委会的债权债务,绿缘公司向***委会主张权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债务应由田家经济合作社承担。 绿缘公司与原***委会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绿缘公司依约履行义务,田家经济合作社应当依约支付工程款,绿缘公司要求田家经济合作社支付工程款78,10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田家经济合作社未能按约支付相应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绿缘公司主张田家经济合作社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8,10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绿缘公司因田家经济合作社的违约行为导致其向本院诉讼主张权利,绿缘公司为此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全担保保险费500元系其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绿缘公司的损失部分,因此绿缘公司的该主张,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济南市**区***道***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市绿缘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78,1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8,10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济南市**区***道***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市绿缘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 三、驳回**市绿缘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元,由被告济南市**区***道***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杨  镇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泽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