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成中孚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绍兴市大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绍越商初字第163号
原告***。
被告绍兴市大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绍兴市大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田晖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