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683民初6915号
原告东方丽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方丽邦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吉儿,被告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雅、李泽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03年12月10日嵊州市房屋拆迁事务所代理被告与嵊州市龙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为被拆迁人安置仓储用地。由于被告一直未履行安置义务,且客观上在约定地段已无法安置相应的土地,现原告按照被告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要求采用货币形式进行补偿,符合双方意思表示,应予支持。但原告请求的货币补偿金额依据嵊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一级区域工业仓储用地的基准地价进行计算,而拆迁协议书约定的安置地段在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村,对照嵊政[2020]48号文件,东郭村地段为嵊州市工业用地二级区域范围,其基准地价为每平方米500元,故对原告超过该基准地价计算的金额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因被告对证据1-3、证据6没有异议,其载明的内容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效力。被告对证据4-5虽提出了异议,但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其内容可以证明相应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03年12月10日,嵊州市房屋拆迁事务所(甲方)与嵊州市龙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1份,约定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在嵊州市艇湖路局部地段进行双塔大桥西引桥工程建设,必须拆除乙方的房屋及附属物,甲方受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全权负责该地段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甲方依法拆迁地处艇湖路39号属乙方所有的房屋,计建筑面积496.66平方米,土地面积1148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出让,乙方支持城市建设,服从拆迁,并按协商的搬迁约定期腾空房屋,乙方的房屋属砖混结构,由甲方征购,共计人民币183510元,附属物补偿85482元,甲方一次性补助搬迁费、安装费等计29800元,停产、停业补助费计19866元;乙方要求异地自建,同等使用面积1148平方米,实行拆一还一,建房地点在东郭村地段,乙方应在2003年12月25日前全部腾空房屋归甲方等内容。当时该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嵊州市龙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腾空房屋后,被告因各种原因一直未在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村地段为乙方安置土地。嵊州市龙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被拆迁的上述1148平方米土地为国有出让土地,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
2004年8月9日,嵊州市龙盛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名源龙盛建设有限公司,2015年3月31日又变更为东方名源龙盛建设有限公司,2016年7月11日再变更为东方丽邦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和2020年间,原告曾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落实拆迁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后原告撤回起诉。在2020年诉讼期间,被告主管部门为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原告的诉讼案件等问题召开会议并形成了处理方案,会议原则同意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按同等面积、同等地段仓储性质的基准地价进行结算。
另认定,2020年8月30日嵊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嵊州市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嵊政[2020]48号),载明一般工业及仓储用地一级区域的基准地价为700元/平方米,二级区域的基准地价为500元/平方米;其中嵊州市工业用地级别范围一览表载明一级范围为剡溪-北艇路-北直街-剡城路-百岭路-罗环路-环城公路-卡尔路-新昌江-甬金高速-剡溪。二级范围为一级以外,剡溪-104国道-嵊州大道-罗环路西侧山脊线-环城公路-纵五路-甘南路-杭绍台温客运专线-行政边界-甬金铁路-规划路-104国道-甬金高速-规划路-104国道-浦南大道-黄泽江-剡溪。对照该区域划分,东郭村地段为嵊州市工业用地二级区域范围。现被告已无法在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村地段为原告安置相应面积的土地。
一、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再补偿东方丽邦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574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东方丽邦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6150元,由东方丽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997元,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153元,限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应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如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吴展宁
书记员 裘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