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丰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江支行、杭州富阳丰盛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大众纸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执25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江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YA3600152W,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大桥南路61号。
负责人:韩燕,行长。
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丰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60585799H,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馆路422号4楼。
法定代表人:周华军。
被执行人:杭州大众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28915326E,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山建村。
法定代表人:丁国金。
被执行人:周华军,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朱丽,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周根生,男,194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李敏翔,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周晓亚,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丁国金,男,196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丰盛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大众纸业有限公司、周华军、朱丽、周根生、李敏翔、周晓亚、丁国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华军、周根生协商,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并已履行案款1000000元,支付诉讼费83961元、执行费77760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11执25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施幼平
审 判 员 吴江龙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 洪勤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