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1民初6037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奋强,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林祥,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海飞,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大章村。
法定代表人:章城安。
被告:杭州富阳丰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馆路422号4楼。
法定代表人:周华军,总经理。
周海飞、杭州富阳丰盛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洁,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周海飞、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丰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高开封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孙雪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