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丰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奔腾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丰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1民初1671号
原告:浙江奔腾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江春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林权,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丰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军,执行董事。
被告:**军,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浙江奔腾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丰盛建设有限公司、**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2017年4月5日,浙江奔腾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奔腾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奔腾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21元,减半收取4060.5元,由浙江奔腾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戚利尧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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