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11执250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江支行
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丰盛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大众纸业有限公司、***、***、***、***、***、***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江支行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360097.3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及债务利息、诉讼费83961元,执行费77760元,并于2019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7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丰盛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大众纸业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0521818.37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丰盛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大众纸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