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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1执80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住所地温岭市滨海镇二塘庙村金山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2554963194。
法定代表人:朱国梁。
被执行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西街道吴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95590357A。
法定代表人:王言行。
被执行人:温岭市汇其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04725384E。
法定代表人:杨凌祥。
被执行人:***,男,1962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言行,男,1959年0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荆门市天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虎牙关大道9号(星球·欧洲城邦)13幢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331731166D。
法定代表人:李能来。
本院在执行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岭市汇其乐实业有限公司、***、王言行、荆门市天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1081执801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间内依法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伟
审判员郭军卫
审判员颜明志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崔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