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精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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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58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4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廖道斌,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温岭精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西街道吴岙村。
法定代表人:王言行。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359号。
负责人:姜楠。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廖道斌、温岭精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0民终246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君
审判员张福军
审判员谭飞华
二○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钟晓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