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81民初2361号之二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8482978171。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滨海镇滨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32398632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新世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滨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663915703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温岭精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西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95590357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温岭市汇其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04725384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男,195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岭新世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温岭精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岭市汇其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