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北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古镇祺风灯饰配件门市部与浙江北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682号之二
原告:中山市古镇祺风灯饰配件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三创业园华安东路**首层第1卡。
主要负责人:李绵杰,该门市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坤,广东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华杰,广东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浙江北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望海街道武原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勇巍,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古镇祺风灯饰配件门市部与被告浙江北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古镇祺风灯饰配件门市部于2019年3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古镇祺风灯饰配件门市部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祺风灯饰配件门市部撤诉。
受理费5707元,保全费4327元,合计10034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祺风灯饰配件门市部负担。
审判员  黄俊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林晓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