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北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北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17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挺昱,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北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望海街道武原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晓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浙江北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光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4民终190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北光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北光公司提交的***写给全体股东的邮件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资金往来(付款通知)证据材料,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新证据的情形,本院不予认定。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光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 梅
审判员 伍华红
审判员 王晓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 俊